养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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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色沉沦 2024-10-05 本地 1 次浏览 0个评论

按照《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居家养老服务 (护理)补贴发放方式的通知》(津民发﹝2017﹞70 号)文件要 求,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发放形式由养老服务券改为现金。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依据《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民发﹝2008﹞54 号)、《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对我市困难老年人增加居家养老护理补贴的意见》(津民发﹝2012﹞67 号)文件相关内容,结合河东区实际, 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享受补贴对象的范围和标准

(一)享受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的对象:

1.具有河东区户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低收入 家庭救助或优抚对象(包括定期抚恤人员、定期补助人员)中 60 周岁(含)以上需要生活照料的老年人。

2.具有河东区户籍,80 周岁(含)以上独生子女父母、空 巢老人、失能老人、市级劳动模范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需要生活照料的老年人。

(二)补贴标准

根据补贴对象所需的照料程度,划分为轻度、中度、重度三个等级,按照等级标准每月分别给予 200 元、400 元、600 元补贴。

二、补贴对象资格认定

(一)年龄认定

依据天津市居民身份证,计算申请人的年龄。

(二)身份认定

具有河东区常住户口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可申请该项补贴:

1. 年满 60 周岁享受低保待遇的老人,应提供《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2. 年满 60 周岁享受低收入家庭救助待遇的老人,应提供《天津市城镇居民特困救助证》;

3. 年满 60 周岁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优抚对象,应提供《天津市定期补助人员证》或《天津市定期抚恤人员证》;

4. 年满 80 周岁的空巢老人,应提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相关证明;

5. 年满 80 周岁的失能老人,应提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相关证明;

6. 年满 80 周岁的独生子女家庭的父母,应提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相关证明;

7. 年满 80 周岁的市级劳动模范,应提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相关证明。

(三)家庭人均收入的认定

1. 年满 80 周岁的独生子女家庭的父母、市级劳动模范、失能老人和空巢老人需计算家庭人均收入,家庭人均收入须低于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

2. 家庭人均收入的计算

(1)计算公式: 家庭人均收入 = 家庭成员的收入之和家庭成员数

注:家庭收入为近三个月收入的平均数,其中农村人口为上年度收入的月平均数。

(2)申请人家庭成员是指:同一户籍、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包括:

1. 配偶;

2.子女;

3.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申请人户籍下成员迁入一年以上或迁出不满一年的视为同户籍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连续 3 年以上(含 3 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服刑的人员;天津市民政局根据有关原则和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若申请人户籍下存在同一户籍但不共同居住的情况,其他不共同居住人员须提供房产证或房管局开具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等证明材料。

(3)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

包括:扣除缴纳个人所得税、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其中:工资性收入指通过劳动获得的劳动报酬。如工资、薪金、年终加薪、奖金、津贴、各种补贴,个人从事各种技艺、各项劳动服务取得的报酬,个人通过创作发明或参与创作发明并归个人所有的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等带来的收入。 经营性净收入指办实体获得的收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手工业等经济收入,中介费、转包承包收入、专利人将其专利权和专有技术有偿转让他人所取得的个人收入。

财产性收入指租金收入、利息收入、红利收入、土地征用补偿。转移性收入指养老金(离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养老待遇、救济费、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接受遗产、赠送、房屋买卖收益等。上述收入将主要由申请人及其及家庭成员如实申报,并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和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凭证。

注: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按照国家规定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教育奖(助)学金、科技成果奖、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丧葬(补助)费以及见义 勇为等方面的奖励性补助、无收入老年人生活补助、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百岁老人营养补助、残疾人各类补贴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4)申请人家庭成员工资性收入按照以下标准核定:

在职人员工资收入高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据实核定,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 90%核定。具有完全劳动能力的灵活就业人员,城市居民中男 50 周岁 (不含)、女 40 周岁(不含)以下,收入高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据实核定,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城市居民按最低工资标准的 90%核定。男 50 周岁(含)、女 40 周岁(含)以上,收入高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据实核定,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城市居民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核定;农村居民中的灵活就业人员收入核定标准由各区县自行制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灵活就业人员据实核定本人收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60%核定本人收入。全日制在校学生据实核定本人收入。残疾人和患重大疾病人员收入参照《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 市残联关于完善分类救助有关政策的通知》(津民发 ﹝2017﹞11 号)之规定认定。

以上内容只适用于申请人家庭成员工资性收入核算,计算其他子女赡养费时,工资性收入据实核算。

(5)赡养费:申请人子女家庭人均收入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5 倍(含 2.5 倍)以下的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低收入家庭救助和低收入家庭物价补贴待遇的,视为无赡养能力,不计算赡养费。子女家庭人均收入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5 倍以上的,按照以下公式核定赡养费:

赡养费 =子女家庭总收入 − 子女家庭人口 × 城乡低保标准 × 2.5 需赡养老人数

(四)照料等级认定

1. 申请补贴老人的评估工作由第三方评估组织负责。评估工作依照《老年人能力评估》(MZ/T 039-2013)来进行,每次参与评估的评估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2. 评估工作应在老人及其家属同时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被评估老人居住在河东区内的,采取评估员入户的方式进行评估;被评估老人居住在河东区以外的,应在其家属的陪同下,到老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进行评估。不参加评估的不能领取该项补贴。

3. 评估结果分为轻度、中度、重度三个等级,并依照等级给予相应补贴。评估结果未达到轻度的视为不符合该项补贴的领取条件。

三、工作程序

(一)申请。

1. 由符合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范围的老年人,向户籍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天津市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申请表》,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前文所述其他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2. 经社区居委会初审合格后,在 3 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复印件上报所在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二)评估。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将申请人信息反馈至评估组织,评估组织应尽快选派评估人员为申请人进行评估。

(三)公示。评估审核后,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对初审合格的补贴对象在社区内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为 3天,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姓名、住址、评估等级及享受金额等。经评估、公示和复审合格的,签署街道审核意见后,报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

(四)审批。区指导中心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上报补贴对象的抽查与核准,并报区老龄办审批。审批合格后,申请服务对象应自行办理工商银行卡(存折),并填写《河东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对象账户信息采集表》,此表一式二份,分别由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居委会留存。新申请人员的补贴于审批合格后的次月开始发放。

(五)汇总上报。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于每月 10 日前将《河东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发放表》报至区老龄办。

(六)补贴发放。区指导中心于每月 15 日将补贴对象汇总表交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统一将补贴款划拨到老人的银行卡(存折)中。

四、组织管理

(一)各社区居委会负责受理申请,通过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对申请人作资格初审,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相关材料报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二)各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负责将申请人的信息提交第三方评估组织,以及之后的公示、复审、补贴对象及档案管理、每月按时报送报表等工作。

(三)第三方评估组织应及时对申请人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反馈至各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四)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实行动态管理。

1. 补贴对象情况发生变化的,要及时上报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并办理变更手续,填报《河东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变更”情况表》。申请提高照料等级的补贴对象,应于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后参加照料等级评估。

2. 以街道为单位每年 6 月核查一次,对补贴对象的资格重新审核,更新补贴对象档案,对死亡或不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予以撤销补贴处理。补贴对象或其代理人不配合复核、联系不到补贴对象或其代理人的,补贴暂停发放,直至与补贴对象和其代理人取得联系并配合复核后,予以补发。补贴对象或其代理人不配合复核、联系不到补贴对象或其代理人超过 3 个月的,自第 4 个 月起,补贴对象资格自动注销,注销后补贴不予补发。补贴对象资格注销后,补贴对象继续申请补贴的,按新增人员受理。

3. 对于通过伪造证明、虚报收入或在身体状况上作假以骗取补贴的,一经核实立即作撤销补贴或调整照料等级处理。

此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河东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发放实施细则》(东民发

﹝2017﹞58 号)同时废止。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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